2016年深度影響中國礦業的十大政策
發布時間:
2017-01-13 00:00
一、國務院印發《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
摘要
2016年4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6〕31號)。
《意見》強調,要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斷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逐步擴大補償范圍,合理提高補償標準,有效調動全社會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促進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
《意見》提出,按照“權責統一、合理補償,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兼顧、轉型發展,試點先行、穩步實施”的原則,著力落實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點領域生態保護補償任務。
到2020年,實現上述重點領域和禁止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重要區域生態保護補償全覆蓋,補償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跨地區、跨流域補償試點示范取得明顯進展,多元化補償機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體系。
《意見》明確,將推進七個方面的體制機制創新:
一是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保護補償力度。
二是完善重點生態區域補償機制,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研究制定相關生態保護補償政策。
三是推進橫向生態保護補償,研究制定以地方補償為主、中央財政給予支持的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辦法。
四是健全配套制度體系,以生態產品產出能力為基礎,完善測算方法,加快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標準體系。
五是創新政策協同機制,研究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生態產品市場交易與生態保護補償協同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的新機制。
六是結合生態保護補償推進精準脫貧,創新資金使用方式,開展貧困地區生態綜合補償試點,探索生態脫貧新路子。
七是加快推進法治建設,不斷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化和法制化。
點評
實施生態保護補償是調動各方積極性、保護好生態環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
《意見》的出臺是全面深入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具體措施,重點強調了體制機制創新,包括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征收、分配、監測、評估、交易等,旨在通過切實可行的機制建設,從頂層設計層面打通當前生態保護補償面臨的“中梗阻”,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體系,彰顯了我國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科學和法制精神,其意義和影響都將是深遠的。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摘要
2016年5月1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
《通知》要求,通過全面實施清費立稅、從價計征改革,理順資源稅費關系,建立規范公平、調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有效發揮其組織收入、調控經濟、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作用。
《通知》明確了資源稅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實施礦產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合理確定資源稅稅率水平;加強礦產資源稅收優惠政策管理,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等。
全面推開從價計征方式。在已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品目資源稅實施從價計征改革的基礎上,此次改革將對絕大部分礦產品實行從價計征,但從便利征管原則出發,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黏土、砂石等少數礦產品,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點評
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是基于有效解決資源稅制度存在問題,并圍繞資源稅改革目標而進行的一次重大政策調整,也是我國新時期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這是繼2016年5月1日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后,我國推出的又一重大稅制改革,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有效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促進資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重大舉措。
三、最高院發布《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摘要
2016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法發〔2016〕12號)。
《意見》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做了規定:
一是強調服務大局,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保障措施。
二是突出理念先行,明確提出現代環境司法理念。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強調對重點環境資源案件的審理。
四是保持適度前瞻,探索完善新領域、新類型案件的審理規則。五是加強協同審判,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整體合力。
點評
《意見》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促進“十三五”規劃綱要全面實施,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的重要體現;是為更好地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提升生態環境治理法治化水平,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和環境公共利益,保障國家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圍繞審判工作需要,針對實踐中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經過認真調查研究的結果。
四、國土資源部發布《中國礦產資源報告(2016)》
摘要
2016年9月22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中國礦產資源報告(2016)》。
《報告》首次公開了多項礦產行業的權威指數。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我國礦產資源狀況、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礦產資源管理與政策、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與資料服務、科技創新與國際合作等內容。
《報告》顯示,“十二五”期間,煤炭、天然氣、錳礦、鋁土礦、鎳礦、鎢礦、鉬礦、金礦和磷礦等重要礦產查明資源儲量增長明顯。自2011年國務院批準頁巖氣為新礦種以來,已累計探明地質儲量5441億立方米。23種重要礦產資源潛力評價結果表明,中國找礦潛力巨大。主要礦產中,41種查明資源儲量增長,5種減少,新設立礦種頁巖氣探明地質儲量快速增長。
與“十一五”末相比,“十二五”末石油剩余技術可采儲量增長10.4%,天然氣增長37.4%,煤層氣增長132.3%。天然氣、煤層氣、頁巖氣、錳礦、鎢礦和鉬礦新增查明資源儲量占累計查明資源儲量的比例超過30%。
《報告》稱,在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方面,基本摸清礦產資源“三率”現狀,初步建立主要礦產“三率”指標評價體系,優選推廣節約與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設成效顯著,出臺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和淘汰技術目錄修訂版。
發布了27種(類)礦產的“三率”指標要求,優選出210項先進適用技術并予以推廣,首批40個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涵蓋油氣、煤炭和有色等七大領域,中央財政投入200億元,企業自籌計劃投入1742億元。
“十二五”以來,中國政府不斷推進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改革,資源稅改革遵循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的原則推進,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十二五”期間,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數額為884.4億元,較“十一五”增長71.3%。
點評
《中國礦產資源報告》歷來是瞭望中國礦產資源總體狀況的窗口。報告著重介紹了“十二五”期間中國在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利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礦產調查評價等方面的主要進展,以及中國政府如何積極推進簡政放權,全力推動行政審批制度和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改革,加大監管力度,提高服務水平,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法行政、陽光行政,激發礦業市場活力,引導和規范礦業市場行為,使礦產資源管理更加規范有序。
五、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
摘要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對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有關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意見》明確了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總體要求,并從10個方面提出了具體改革措施。
加強產權保護,根本之策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意見》指出,有恒產者有恒心,經濟主體財產權的有效保障和實現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
必須加快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有效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增強人民群眾財產財富安全感,增強社會信心和形成良好預期,增強各類經濟主體創業創新動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和國家長治久安。
在推進產權保護上,《意見》強調堅持平等保護,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堅持全面保護,保護產權不僅包括保護物權、債權、股權,也包括保護知識產權及其他各種無形財產權;堅持依法保護,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強化法律實施,確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堅持共同參與,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誠信政府,增強公民產權保護觀念和契約意識,強化社會監督;堅持標本兼治,著眼長遠,著力當下,抓緊解決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快建立產權保護長效機制。
點評
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基礎。《意見》對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堅持問題導向,從實際出發,聚焦產權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提出“管用有效”的改革措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現實意義。隨著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的推進,以及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產權保護將步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構建起產權保護的長效機制。
六、國務院批復《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
摘要
2016年11月8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全國礦產資源規劃 (2016~2020年)的批復》(國函〔2016〕178號)。經國務院批復同意,由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和商務部正式發布實施。《規劃》共分8章、33節。
《規劃》全面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保障資源安全為目標,以提升礦業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強化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當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資源與環境、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關系,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資源開發保護格局,加快礦業綠色轉型升級,推動礦業務實合作,實現資源開發惠民利民,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可靠的能源資源保障。
《規劃》明確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安全、穩定、經濟的資源保障體系,基本形成節約高效、環境友好、礦地和諧的綠色礦業發展模式,基本建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富有活力的現代礦業市場體系,顯著提升礦業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塑造資源安全與礦業發展新格局。
具體目標包括:
重要礦產資源儲量保持穩定增長,力爭發現5~8個億噸級油田和5~10個千億立方米級油田,建設103個能源資源基地,劃定267個國家規劃礦區,大中型礦山比例超過12%,主要礦產資源產出率提高15%,完成50萬公頃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任務,進一步擴大礦業權競爭性出讓范圍,建立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制度等。
點評
《規劃》闡明了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發展方向,明確、細化了工作重點和任務,為維護國家資源安全、引領礦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規范資源勘查與開發利用行為提供了依據和指南,是未來5年我國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與礦業經濟發展的總體藍圖和行動綱領。
新一輪規劃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統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各項任務。
七、兩高發布《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摘要
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了《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廢止。
《解釋》共十六條,主要包括3方面內容,對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非法采砂行為的定性處理和入罪標準進行了明確,此外還包括礦產資源犯罪所涉及的從重處罰、單位犯罪、共同犯罪、術語界定、價值認定等實體問題和違法所得、犯罪工具的處理及專門性問題鑒定等程序問題進行了解釋。
按照《解釋》,5類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包括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萬元至15萬元以上的;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針對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等環節,《解釋》明確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礦產品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點評
《解釋》明確了非法采礦罪認定中頗具爭議的三個方面的焦點問題:
一是如何準確理解非法采礦罪中的罪狀情形;
二是如何評價認定非法采礦罪中的行政處罰前置;
三是如何確定破壞礦產資源數額鑒定的效力,同時細化了1997年修訂《刑法》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內容,從而達到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現礦產資源的有效保護和有效懲治非法采礦犯罪行為的目的。
八、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發布《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
摘要
2016年12月20日,國土資源部、中央編辦、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發布了關于印發《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2號)。
《辦法》總體思路,以不動產登記為基礎,構建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體系,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以及礦產資源等所有自然資源統一進行確權登記,逐步劃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之間邊界,劃清全民所有、不同層級政府行使所有權的邊界,劃清不同集體所有者的邊界,劃清不同類型自然資源的邊界,進一步明確國家不同類型自然資源的權利和保護范圍等,推進確權登記法治化。
《辦法》包括總則、自然資源登記簿、登記一般程序,以及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濕地、水流等自然資源登記,登記信息管理與應用、附則等,并附有《自然資源登記簿》樣式、《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試點方案》兩個附件。為積極穩妥推進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2016年12月~2018年2月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工作。
點評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是深化生態文明制度改革、建設美麗中國、落實新發展理念的一項重要舉措。在不動產登記基礎上開展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有利于達到劃清“四個邊界”的目的,支撐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和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服務于自然資源的保護和監管。
九、兩高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摘要
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
《解釋》結合當前環境污染犯罪的特點和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用18個條文對相關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具體把握等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主要包括10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了污染環境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
(二)明確了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
(三)明確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適用;
(四)明確了環境污染共同犯罪的處理規則;
(五)明確了環境污染犯罪競合的處理原則;
(六)明確了環境影響評價造假的刑事責任追究問題;
(七)明確了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定性及有關問題;
(八)明確了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九)明確了“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問題;
(十)明確了監測數據的證據資格。
點評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繼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最嚴格的水資源保護制度之后,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已被提出并成為社會共識。司法是保護環境的重要手段,在推進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進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結合近年來環境污染犯罪又出現的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2013年解釋》作了全面修改和完善,對于進一步提升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成效,進一步加大環境司法保護力度,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十、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摘要
2016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
會議強調,完善礦業權出讓制度是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的重要保障,要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調整礦業權審批權限,強化出讓監管服務。要以維護實現國家礦產資源基本權益為核心,理順礦產資源稅費體系,合理調節礦產資源收入,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
其中,在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面,2015年10月公布的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研究起草的《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提出了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框架和主要內容,以及配套改革政策。
《方案》具體內容包括:
一是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完善礦業權出讓制度,進一步擴大礦業權競爭性出讓范圍,取消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建議將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享比例定為5∶5。
二是在礦業權占有環節,將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調整為礦業權占用費,占有礦業權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者依法繳納礦業權占用費。礦業權占用費依據占地面積、單位面積定額,由財政部門會同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按年征收。按2∶8比例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金庫,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享。
三是在礦產開采環節,將礦產資源補償費適當并入資源稅,完善資源稅制。
四是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環節,取消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建立動態化監管機制,推進環境治理成本內部化,使礦山企業真正履行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修復責任。礦山企業需單設會計科目,根據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的要求,按照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計入企業成本,提取的資金由企業用于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
《方案》提出的配套改革政策包括:
一是礦業權占用費、礦業權出讓收益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由各級財政統籌用于地質調查和生態保護修復方面支出。
二是取消地勘單位礦業權價款轉增資本金政策。
三是取消已轉增國家資本金礦業權價款補繳政策。
點評
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調整礦業權審批權限,強化出讓監管服務,完善礦業權出讓制度是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的重要保障。文件的出臺,以維護實現國家礦產資源基本權益為核心,理順礦產資源稅費體系,合理調節礦產資源收入,將建立起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